秭归县图书馆理事会章程(讨论稿)

  • 发布时间:201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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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秭归县图书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法人)负责制。为保证理事会规范有效地行使对秭归县图书馆的宏观管理职责,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成与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被定位为秭归县图书馆的集体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常务理事兼秘书长1名,由秭归县图书馆馆长担任。理事会设常务理事14名,主要包括:主管局代表1名,社会代表12名,馆内代表1名,由馆内征求各界意见,推荐或聘请产生。

第三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举行。

第四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秭归县图书馆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

(二)审议批准秭归县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查秭归县图书馆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和理事会的议题;

(三)决定需理事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四)签署和批准理事会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理事会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其他常务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若需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休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决策而又无法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可书面征求全体理事意见,由理事长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

第十三条  图书馆不设监事会,设监事3人。其中主管局委派1人;图书馆职工代表1人,由职工推选产生;读者代表1人,由图书馆推荐或聘请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对职工和读者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理事会、图书馆管理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理事会章程、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秭归县图书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