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外借规则
1、本馆图书实行开架外借。
2、持本馆发放的借书证,即可办理图书外借手续。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准转借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图书损失,由持证人负责赔偿。
3、办理图书外借手续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涂画、批注、圈点、撕页、污损等,有上述情况,请向工作人员反映;否则还书时发现有上述情况,责任由读者自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如发生超期,遗失、损坏、偷窃等情况,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5、持有本馆借书证的读者,单次外借图书总册数不得超过3册,借期30天,到期后可续借一次。
6、工具书、精装书概不借出,只能就地查阅。若确需借出,则加收全套书价3至5倍的押金。
7、具体外借规则详见外借处借阅规则。
报刊阅览规则
1、读者进入报刊阅览室,需办理报刊阅览证,并主动向工作人员出示后方可入内。未出示证件者,谢绝入内。
2、报刊仅限馆内阅览,不得将期刊借出馆外。
3、报刊阅览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在本馆阅览,每次限取报刊或杂志1份,阅后请及时放回原处,不可乱丢乱放,注意保持排架整齐。
5、爱护期刊、报纸,不得随意勾画、写字、撕页、裁剪,不得私自将报刊携带出馆。
6、读者查阅往期报刊需向管理员申请,方可到过刊库查阅。
7、读者复印报刊资料需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工作人员同意,用后请及时归还。
8、保证室内安静、整洁,不得高声喧哗,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吸烟、随地吐痰,共同维护良好的阅览环境。
9、爱护国家财产,凡报纸、期刊损坏遗失者,要按规定给予赔偿。
10、读者可自带书籍在室内阅览、学习。
馆藏书刊资料遗失、污损赔偿规定
本馆所收藏的图书资料属国家财产。为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借阅书刊资料的权益,根据《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造成馆藏图书遗失或污损者,须照章赔偿。
二、图书遗失赔偿:
1、原则上应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修订本抵赔,每册另收原书刊价格的20%分编加工费。
2、对于不能按原书刊赔偿者,则根据书刊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决定赔款倍率:
图书出版时间 文学类 其它类
1995以后 5倍 6倍
1990-1994 5-10倍 6-10倍
1949-1989 10-20倍 10-20倍
3、多卷集图书资料按整套图书定价的2至3倍赔款,其余图书不退还给读者。
三、书刊污损赔偿:
视污损的轻重程度,按书价的50%至70%赔偿;若污损严重,使书刊资料不能继续流通,则按遗失条款赔偿。
四、本规定所指图书资料范围包括本馆收藏的1949年10月以后出版的书刊资料,并适用于个人借书、集体借书、邮寄借书、馆际互借。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